我第一個直覺是她老公的英文能力一定很強,因為美國法律是所謂的不成文法(普通法)
講明白一點,就是沒有法條,而是依據一般習慣、實務原理。
如果這樣講大家還不清楚。
就是指說,要看很多很多案例 ,才能依過去的案例學習法律。
這點和臺灣的成文法是不同,臺灣的法律都是"明文"規定,只要把法律條文背熟,考試看題目再依所學的條文推論結果,大致上所得到的答案就差不多。
但是不成文法的結果推論,可是需要瞭解很多案例、實例,才有辦法懂美國法律。
我真的對這樣的考試不甚瞭解。
不過我專精在準備考試和申論題的應答二方面上,
所以準備美國律師考試對我的考試技巧而言是沒有問題。
再加上考試是申論題的話,就更好了。
可惜我不知道是不是申論題。
朋友來信內容如下:
王大哥您好:
想跟您請教件事。
我老公他大概於十幾年前,參加過高等檢定考試,考了四年( 可以保留的年次),
沒有考過,後來,他就全盤放棄考試,從此之後,對考試視如猛獸, 不想再碰。
也完全不想再談起這些回憶。
最近,我與他推薦國考聖經,燃起了他想要再度考試的鬥志。
他現在的狀況則是,想要準備美國的律師考試。
不知王大哥提供這樣的輔導技巧嗎?
如果他想要參加讀書會,也是準備跟台灣國考時要帶的內容嗎?
不好意思,要再打擾您,麻煩您。
謝謝!!
祝平安
美國是有條文法規的,
回覆刪除成文不成文,
是指憲法原理